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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9:3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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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利用价格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有线电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涉及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手续的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各地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新制定收费标准和原标准的衔接工作。对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成本偏高的地方,要通过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增加财政投入、节约开支等措施降低分摊成本,要通过增值业务服务、数字电视付费节目的收入弥补部分转换成本,以降低提价幅度。已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不得提高。要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统一为用户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的,机顶盒价格要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成本变化及时调整,减轻用户负担。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用户自行从市场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数字电视机顶盒。
  三、认真研究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要研究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及补偿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使低收入用户在有线电视数字化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广播电视服务。
  四、切实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中相关工作。有线电视数字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需要有一个逐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以收视节目和服务功能有明显增加、收视效果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为前提。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在过渡期内要有供用户自愿选择的方案,保留至少六个模拟信号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用户免费接收。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出台有线电视收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相关减免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与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对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同时对非法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者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确保有线电视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三部委关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0年 第26号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予以公告。
附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gg/2010gg/W02010092739680395786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公民和到本市的外地人员、境外人员,均须遵守《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规定》和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对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依照《规定》和细则执罚。
利用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或托运以及通过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分别由民航、铁路、航运、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第四条 在本市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以下简称“八个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
第五条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及其河涌、湖泊和珠江河道东至广州大桥、西至珠江大桥、南至南石头的水面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爆竹。
第六条 凡在本市的旅游区(点)需要附设烟花、爆竹观赏点的,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区、县公安局审查提出意见,经市公安局批准,方可设点。

第三章 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八个区范围内不准零售烟花。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不准零售爆竹。
第八条 在本市八个区的行政街范围外,零售爆竹的商店、摊档,必须向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在本市经营向外地批发烟花、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先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九条 在本市八个区范围内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在市属番禺、从化、花县、增城四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公安局批准,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的,按《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和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对同一种违反《规定》及本细则行为的,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职责范围和规定处理:
(一)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罚,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对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的执罚,由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
(二)公安机关为查清违法事实需要,可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需要没收物品或作罚款以上处理的,执罚单位必须填写《违法情况登记表》,写明违法的事实、时间、地点,违法人(单位)应在登记表上签名或盖章,执罚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经询问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罚单位按《规定》及本细则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裁决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裁决人(单位),一份留存执罚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轻微的个人,事实清楚且被处罚人对当场处罚没有异议的,可当场给予从轻罚款一百元的处罚。
第十五条 除当场处罚者外,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指定的机关交纳罚款,收取罚款的机关应即开具罚款收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拒绝交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按《规定》没收烟花、爆竹的,处理机关应当给被没收物品的单位、个人开具收据,并写明没收的品种和数量。
没收的烟花、爆竹全部上交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执罚机关举报,协助执罚机关查处。执罚机关对公民的举报要积极受理,认真查处。执罚机关对举报人可给予罚款数额百分之二十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五日期限,不包括案卷送达的途中时间和法定的节、假日以及等待证人的时间。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