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5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09〕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省畜牧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每个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和畜禽养殖代码证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畜禽养殖代码证有效期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在备案期满30日前,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2.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设立与变更”。
  3.删除第八条第一项。
  4.将第十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三、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易地重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营业执照。”
  五、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的地质遗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设立标志。”
  六、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出租采矿权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3.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七、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以招聘人才为对象的各类人才交流会,应当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2.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八、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2.删除第三十六条。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十一、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十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2.删除第十八条。
  3.删除第三十五条。
  十四、广东省公路条例
  1.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
  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十五、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申请在本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十六、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流域的综合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2.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七、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1.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狩猎的,必须经县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3.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4.删除第二十一条。
  5.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十八、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删除第九条。
  十九、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
  1.将第三条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的审批,省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报省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二十一、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二十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八条。
  2.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纯碱、烧碱生产用盐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并限于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内自用,不得转让或者销售。”
  3.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省地震工作部门根据省地震安全性评定组织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甲、乙级资质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提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它的稳定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审理离婚案件应谨慎。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当缺席审判离婚的情形。因此,笔者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缺席审判”进行司法审判,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进行探讨。

  【关键词】离婚 缺席审判 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法律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常见的有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离婚案件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理由则更为充分。被告既然已经参与庭审过程, 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仅蔑视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更是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起诉至法院后,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住址,法院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只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待公告期届满后开庭作出对原告较为有利的缺席判决;一些承办法官为了追求审判效率,采取不合法的送达方式,导致被告未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而缺席审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对一些应该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件,因为承办法官对该制度理解上的偏差而不敢适用,而是改期开庭或再次传票传唤。特别是对被告不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案件,法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无法判断,实践中出现法官劝说当事人撤诉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此类案件的缺席判决,一旦不依法慎重处理,很容易导致一些矛盾的发生或激化,容易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二、缺席审判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由于离婚被告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法官却不能当然视为被告自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而是仍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和举证,结合整个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认定。实践中如存在以下几种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情形,法官则可以运用缺席审判,依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1、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2、被告有书面答辩意见,或者采用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表意见同意离婚的;3、双方签有离婚协议;4、被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等情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判处离婚。

  三、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中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

  (一)子女抚养问题

  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可以参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如果没有进行书面答辩,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表达答辩意见的,可以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于子女在被告一方父母处生活,原告又要求抚养的,可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如果不能知晓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可以参照当地的抚养标准予以确定。

  (二)财产分割问题

  原告起诉没有要求处理夫妻财产的,判决时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无须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判决;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原告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财产内容,则予以支持,如不能提供证据,判决则不应予以确认。被告如对判决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四、审理缺席离婚案件的对策

  第一,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应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第二,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 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时,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 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誊亲属的沟通, 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第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

  第四,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 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 可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第五,建议修改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的规定。不容否认,离婚案件先行调解制度,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纠纷、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达到了减少缠诉、申诉的作用。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制度与现实有不适应的地方,所以建议修改或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婚姻案件的调解问题。

  第六,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角度出发,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对于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笔者认为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大胆尝试,以降低诉讼成本,显示法律的严肃性。为今后解决类似纠纷打好基础。同时要处理好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还有待于法律上的不断完善,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在立法上还应当设置更多的处罚机制或不到庭就对其不利的条款,增强强迫被告主动到庭的自觉性, 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和案件的调解率,以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和稳定社会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