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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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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会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开展工作。本省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省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制止或纠正。
第四条 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
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工会,是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结合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是本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股份制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的,应代表职工列席董事会。股份制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应占三分之一至半数。
第八条 工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单位行政方面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职工的劳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工会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九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监督企业事业行政方面履行劳动合同。

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文本或条款时,应吸收工会参加或征求工会的意见。
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单位行政方面签订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代表签字生效。
第十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干部,接受当地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工会依法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选派仲裁员,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部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审查和验收,未经签字同意,不得施工、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应立即建议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建议无效、情况紧急的,工会可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
行政方面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工会调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时,企业应给予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和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做好教育和调解工作,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工资、住房、医疗、劳动保险、生育保险、福利、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导机构或组织时,应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的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协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和安排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内部规则,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法律、科技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的,应代表职工列席董事会。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和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事项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应当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劳资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有关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工会主席应代表职工参加行政办公会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的同级产业工会,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通报重要的工作部署和相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议定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通知工会或
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工会具体负责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十九条 各级职工技术协会是同级工会领导下的职工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团结吸引职工群众开展发明创造、技术协作活动;参与政府和企业科技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民主管理;参与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国内国际职工技术交流和竞赛
;维护技术协会会员和职工的知识产权与合法的技术权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工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与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工会组织开展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区工会组织、建立委员会的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及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任职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依法履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收缴、凡负有拨交工会经费义务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已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当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工会及有关单位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办好所属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养院等文体教育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必要的物质帮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的活动场所及工会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被非法侵占、挪用、调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责令限期归还。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归随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实行统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根据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年度编制专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年
终编报决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 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规定的精神,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更改有关会计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一)将原“1291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名称更改为“1291呆帐准备”。信用社按照规定,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信用社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帐现金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债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呆帐准备的提取比例另文下发)。
(二)将原“108已核销贷款呆帐”科目名称更改为“108已核销呆帐”,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已核销的呆帐资金和经批准中减当期利息收入的表内应收利息(统称为呆帐,下同)。已核销的呆帐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已核销呆帐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呆帐的期末总量。
本科目应按已核销呆帐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户。
二、取消科目
(一)取消“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分别转入相关的呆帐贷款类科目中。
(二)取消“110已核销坏帐损失”科目,将该科目余额全额转入“108已核销呆帐”科目中。
三、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处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有关会计分录为: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二)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1、计算应收利息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2、收回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现金9或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四、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农村信用社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会计分录为: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五、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清理出来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停止执行坏帐核销政策。
各省应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待核销应收利息”二级科目,反映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核销情销情况,该二级科目内的数字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分项逐笔及时清理后,符合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1321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待核销应收利息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冲减利息收入时的会计分录按本文四、中的规定执行。
六、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暂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七、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会计分录按本文三、(二)中的规定、执行。
八、农村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其中,冲减贷款本金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帐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应收利息(表内,下同)则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冲减贷款本金有余额的,继续冲减应收利息,冲减应收利息不足的,则不足的部分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为:
(一)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时,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差额作为呆帐,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价价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转入呆帐贷款科目时:
借:呆帐贷款类科目
贷:××贷款——××户
3、经批准将其差额冲减呆帐准备时:
借:呆帐准备
贷:呆帐贷款类科目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户
4、将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二)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即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全部用于冲减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2、将应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利息收入。
1、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帐时: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本金)
贷:应收利息(超过本金的部分)——××贷款户
2、将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的差额部分冲减利息收入时: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红字)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同时:
收: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贷款应收利息
(四)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五)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等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应收利卢之和的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能够抵偿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结余部分暂作为信用社的负债处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贷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结余部分)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贷款户
九、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
民团体、中央在京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我市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凡是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或发生经济损失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以及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较差的地区、系统、单位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
一、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
(一)基本原则
以《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市级政府部门的考核对象是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督查考核办公室确定评优名单。
二、基层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选
(一)基本原则
以《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为考核依据,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内容,即将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适用对象
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其中包括各行业的基层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街道、乡镇机关、居委会;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驻京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不含内部处、室、班组)及所属单位等,不包含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市人大
、市政协、市纪检监察机关、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区(县)政协。
(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交通肇事、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发生3人以上(含3人)重大死亡事故或死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
2.超过市政府下达的6种非正常死亡控制指标的;未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死亡1人即视为超过控制指标;
3.发生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安全管理混乱,违章作业严重,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6.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范围的单位,考核成绩低于70分(含70分)的。
(四)考核方法与步骤
年终考核工作由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初评名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6种非正常死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初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将评价意见上报首都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确定评选资格。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