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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诉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尚?

时间:2024-07-24 00:2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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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诉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关单位职能定位的转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日趋广泛。
  与此同时,引发并诉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质也并不复杂,但由于被诉主体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加之长期以来受体制和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地影响,在诉讼高发,审判、执行难的今天,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又带来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兼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威和社会形象,并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本文结合西吉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 ,就如何审理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一、基本情况
  西吉县人民法院从2005年至2010上半年,共受理被诉单位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05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09年,达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在这些案件中,合同纠纷类38件,占65.5%,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诉前协调处理28件,立案审理30件。在立案审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调解结案8件,驳回起诉2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1件。有执行内容的19件,执行和解11件,移送上级法院执行5件,正在执行的3件。
  二、案件特点
  (一)从起讼主体看,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诉讼的11件,占18.97%。
  (二)从被诉单位的性质看,县级党委政府部门涉诉案件最多,达到40.74%,其次,是乡(镇)政府和一些事业单位,他们的涉诉案件各占29。63%。
  (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其所占比例高达59.26%, 侵权赔偿类案件占29.63 %,其他类型的案件仅占11。11%。
  (四)从纠纷的起因看,均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偿付拖欠的货款、工程款、贷款、招待费、劳动报酬及未尽管理义务致他人伤残、死亡拒不赔偿而引起。
  二、具体做法
  对于当事人起诉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鉴于被诉单位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社会性,为了探索更好的途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西吉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诉前化解纠纷。让更多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纷争在诉前得到解决是西吉县人民法院的首选做法。一是反复做起诉人的思想工作,引导起诉人尽量通过和被诉单位协商等其他有效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对当事人自行解决不了,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涉诉单位发出建议函,敦促被诉单位限期自行解决。三是对前两种方法交涉无效的纠纷,再由立案庭庭长乃至分管副院长、院长,与涉案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总之,要穷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地使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以调为主,慎行裁判和强制执行。对诉前未能协调处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审判和执行案件,仍然把协调和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尽最大努力调解处理,不到万不得已,不强行下判,不强制执行。
  (三)、加强汇报,争取支持。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地方阻力和干扰大,存在特别难度,基层法院自身无法消化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由党委、人大督促解决或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执行或指定其他兄弟法院异地交叉审理、执行。
  三、取得的成效
  以上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化解了一批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也缓解了因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纠纷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48.28%的案件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26.7%的案件得到调解解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57.89%的案子都得到和解执行。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受到当事人和被诉单位的理解和认同。
  四、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民事案件中,尽管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问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尤其表现在外地公民、法人起诉、申请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大标的诉讼案件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不但被诉单位不理解、不配合,就连个别领导也不支持,而且横加指责,认为法院没有大局观念,不维护地方利益,不支持地方工作。
  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一些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以职权自居,在他们眼里,人民法院只不过是地方上的一个小工作部门而已,对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协调、调解及判后执行工作不以为然,不但不主动配合处理问题,反而通过找领导给压力、散布舆论、转移资金等办法重重设置障碍。阻挠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三是法治观念淡漠。对本单位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前任手中遗留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未尽应尽之管理义务引起的纠纷不处理,敷衍塞责,能欠就欠,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即使答辩、应诉,也是委托律师或指派下属来应付了事,致使能够调解、和解的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处理和执行。
  五、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诉讼活动重要性认识,自觉地服从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执行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做到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减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纠纷。
  (二)、培养法官司法技能,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学会应对各种复杂矛盾,善于化解各类纠纷。要着力培养并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深厚的协调、调解工作功底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官队伍,更好地投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并通过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扩大人民法院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对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要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途径和办法去化解,突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经过以上途径、办法消化不了确有难度,特别是存在复杂人为因素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也可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被诉单位履行义务。对个别思想教育无效坚持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动用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的提审提执和指定交叉审执力度,减轻地方法院的审执压力,减少因审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地方摩擦。


西吉县人民法院 张尚?
2010年8月20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国内钻石市场,平衡同类商品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进入国内环节,纳税人凭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在出上海钻石交易所时,海关按照现行规定依法实施管理。
二、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含有钻石的产品的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产品含钻石且价值比重较大,同时不属于以上所列产品范围,以及执行中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五、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会员缴纳的年费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保税政策和钻石的其他税收政
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对钻石的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对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工业用钻,不再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实行统一管理,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业用钻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工业用钻范围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调整后税收政策

71022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工业用钻石
不再集中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

71022900
其他工业用钻石
报关进口,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

71049011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口增值税。

71051020
人工合成的钻石粉末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3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刘学军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遗撒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加强湖泊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条 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七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有关扬尘污染的排污申报登记,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禁止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进行管线敷设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闭、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做除泥除尘处理,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在风速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 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撒漏。



  第十九条 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卫生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街道保洁应当有计划地推行洒水压尘,在无霜冻期、特别是大风扬沙天气应定时向路面洒水、降尘。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绿化带,应采取多层次、立体绿化方式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的;

  (二)未采取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构)筑物的建设、拆除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从高处抛洒建筑垃圾或存放建筑垃圾未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在风速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在市区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管线敷设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采取敞开式作业的;

  (二)在风速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市区内的施工单位进行土方开挖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对裸露规划绿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永宁县、贺兰县及灵武市的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