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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山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陈汉高

时间:2024-07-03 23:5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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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山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陈汉高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好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目前,基层检察院队伍素质整体是好的,能够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经得起党和人民考验,但是我们的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仍存在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型基层检察队伍是摆在基层院的一大课题。

一、当前山区基层检察队伍的现状

  检察机关重建三十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积极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公正执法的期望越来越高,检察机关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检察队伍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相比,检察队伍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1、高学历、复合型人才稀缺,队伍素质整体偏低

  目前,山区基层检察院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历的高素质人才稀缺,既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又具有其他方面业务特长的复合型人才稀缺。我院检察队伍从重建初的七拼八凑的“杂牌军”不断向学历正规化、知识专业化迈进。特别是自国家实行公务员考试以来,新招录干部人员知识水平、能力不断提高, 2004年起更是将新进人员的学历提高到本科学历。然而,我院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山区检察院,经济待遇差,难于吸引优秀人才。一方面,我院至今没有一个双学位、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难与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基层检察院有多名研究生相比。现有的干部中,仅有三名干警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其他是通过远程教育、函授、电大等在职教育的方式取得大专、本科学历,队伍素质整体起点较低。另一方面,我院法律专业人才占绝大多数,却没有专家型人才,同时还紧缺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财会、心理学、经济学、建筑学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不断出现,对检察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人才缺乏将成为制约我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2、极个别干警宗旨意识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上进心不强

  检察队伍整体上能够严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为民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但是客观地分析,极个别干警受到不良社会思想的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表现在:强调工作积极性与工资福利挂钩,纯精神奖励难以调动积极性;工作责任心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学习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有口无心;对群众的冷暖疾苦漠不关心;对自己减压,不从严要求,标准偏低等。

3、知识更新慢,继续教育少

  目前,基层院本身无力承担正规的继续教育、培训,而上级检察机关的培训侧重于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大部分干警毕业后少有机会参加各项业务培训,或者进行继续教育,有的干警工作了十几年都没有参加过上级组织的培训、专题业务知识讲座,导致干警的知识陈旧,跟不上知识更新速度。

4、执法观念陈旧,工作被动,创新意识不强

  个别单位执法思想比较落后,执法主动性不够,等案上门思想严重,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较差;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上老套套,固步自封。特别是面对不断 “创新”的职务犯罪手段,常常束手无策,有举报,有犯罪事实,拿不下,办不准。自身不过硬,导致法律监督的胆魄不大,不敢碰硬,工作力度不够,亮点不多,特色不多。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只有摸清了队伍状态,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队伍建设工作。笔者认为,影响当前队伍建设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制约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我院地处省级贫困县,县财政困难,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难。我院吸引人才的优势没有,高学历、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不愿意到山区发展,导致在进人的第一关上,山区基层检察院人员的学历、专业水平上就输给发达地区检察院一大截。二是单位和干警无力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教育落后是山区基层检察院的普遍现状。单位因为经济紧张无法进行自身正规培训,如与高校联办,“送出去”到大学培训,或者“请进来”让大学教授进行一天以上的讲课,而只能采取上一堂知识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由于时间短,效果较差。干警因经济困难也无法筹资进行高层次的自我继续教育。如近三四年来,上级检察院、梅州市委都十分关心干部的继续教育、学历教育问题,想办法与有关高校协商,为干部提供在职研究生教育,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是我院至今没有一人报名参加,原因是无法承受一年一万多元的学费,只能望研兴叹。三是影响干警工作积极性。工资待遇低,影响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2、继续教育“断水”,培训教育成效不大,知识更新速度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修改不断,知识更新速度加快,但是基层干警的知识更新速度却显得较慢,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法律法规更新不同步,影响了执法思想,办案质量,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加上以前,检察机关出现对干警的培训教育、继续教育不够重视的地方,或者只重视反贪、刑检等几个主要业务部门轻其他业务部门的现象。有些部门多年未组织培训;在一些培训中,只培训部门负责人,难于做到全员培训,培训的方式、时间、效果也不尽人意,如以会代训,“旅游”培训等,致使干警固有的水平难于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视野不开阔,思想不解放,工作机构、方法不创新,知识陈旧,跟不上不断发展的执法要求,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

3、个别干警缺乏工作责任心

  个别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要求偏低,工作甘居中下游,不争先进,执法中怕得罪人,当老好人,不敢碰硬,不善碰硬。表现在:职务犯罪发现难,立案难,判决难;队伍素质不上去,管理松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等。这与个别领导的思想观念、管理水平、责任心有很大关系,归根结底是理想信念不坚定,执法思想有偏差,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牢固,排头兵精神不落实,工作方法陈旧的表现。

4、个人发展空间有限,实惠少

  真正的人才,他看重发展空间。政治上,基层检察院级别低、编制有限,加上检察人员与政府、党群或其他部门的交流较少,人员流动性差,编制空缺少,导致干警个人上升空间不大。有的地方基层院的正副检察长都是从上面直接下放的,而上级检察机关从下级院选拔优秀人才到上级院工作的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基层院干警想进步、上升的空间更加狭少。政治前途有限,很多人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也就是混个正股级、副科级。经济上,检察机关吃地方财政饭,干警工资福利全受制于当地财政,贫困山区的干警经济收入只有经济发达经济的六分之一或更少。如我院干警的收入基本上在1300元至2000元之间,在物质价格飞涨的今天,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处在温饱线上。而深圳等经济发达经济,干警月收入近万元,对比之下,严重影响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许多干警都想往外发展,只要有机会就想办法调出去,有的宁愿脱下心爱的检察制服,走上律师等其他道路,一些地方干警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往外走。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发展,出现检察官断层现象。政治、经济上的“实惠”少,导致留人才难,吸引人才难,人才思迁。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抓好新形势下山区基层检察工作,首先要抓好队伍建设。队伍建设要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笔者就如何建立一支坚强有力、作风优良、业绩突出的检察队伍,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交通部 民政部等


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的通知

1985年8月5日,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各铁路局,交通部各直属港、航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现将《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五年征集新兵、退伍老兵运输时开始实行。以往有关新老兵运输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
征补新兵、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运输工作,是贯彻落实《兵役法》,做好兵员征补退伍工作的重要一环。新老兵运输工作涉及部门多,要求高,组织工作比较复杂。军队和铁道、交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征兵命令和退伍工作要求,统筹全局,周密计划,合理安排,团结协作,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保证安全及时地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为做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军事运输和铁、水路客运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一章 任务下达
第一条 总部部署兵员征补退伍任务时,要对总的运输安排提出原则要求。各军区、军兵种要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提出做好运输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第二条 各军区、军兵种和总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征补计划,及时向总部或军区军交部门提出新兵分拨计划,包括新兵人数和发、到铁路局别、航区别等内容,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汇总后向铁道、交通部提出概略运输计划,并向始发军区后勤部军运部通报总的运输量。
第三条 铁道、交通部和总后军交部依据概略运输计划,具体商定运力安排,对运力紧张区段,要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二章 运输期限
第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退伍老兵每年从十月上旬开始起运,十二月上旬基本结束;入伍新兵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起运,至十一月二十日前运完。
第五条 老兵(不含驻边防和海岛的老兵)运输应尽量安排在新兵运输期限之前或之后进行,避开新兵运输。
第六条 通过限制区段的新兵列车起运日期和进度,各军区要依据总后军交部与铁道部商定的预案作出初步安排,上报备案,待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统一调整平衡后确定。

第三章 运输方式
第七条 新老兵运输采取整批军运和零星购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新兵和出新疆的老兵以组织军运为主,其他老兵以购买客票为主。新老兵全部乘坐客车、客船。
第八条 新老兵运输采取下列形式:
一、选用旅客列车和客运班轮运送。由始发铁路局、航运部门和军交部门根据军区意图、兵员运量、去向的需要和可能来选择,除国际旅客列车和市郊通勤列车不能选用外,其他旅客列车可均衡使用(列车中的软卧车可以售票)。要根据旅途远、近、选用适当的长、短途列车和班轮。
选用时要注意紧密衔接,减少中转。
为方便新老兵,在保证安全、不影响铁路局分界口交出时分的前提下,可组织新老兵在旅客列车没有停站时分的车站上下。局管内的列车经驻局军代处和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后,提交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确定。客运班轮在不影响到达终点港时间的前提下,经主管航运部门和有关港口及军代处商定,可组织新老兵在非正常停靠港站上下。
二、抽调客车组成新编列车,抽调客船,循环使用。新编列车开行军用车次,每列定员一般一千四百人左右,要调配足够的供电母车和茶炉车,有条件的要配备广播,有独暖装置的客车和需要机车供气的客车不要混编在一列上,要分别编组。出局使用时要尽量编挂餐车,按列车预报由铁路部门上餐料。新编列车回送时,乘务员需在军供站就餐的,要办理供应通报,军事代表予以协助。抽调的客船要符合船舶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生活、救生设备。
三、在旅客列车、客运班轮中预留车厢、舱位。原则上在本局始发列车中预留(国际旅客列车除外),预留车数由铁路局和驻局军代处商定。需在较大枢纽地区中转的,每个列车预留车数一般不要超过两辆。预留外局始发的列车车厢时,要与始发局商定,提交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确定。客运班轮预留舱位数由有关港航部门和军代处商定。
四、购买客票。驻军较多、运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可由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会同有关军代处召集驻军各大单位共同协商,统筹安排,按大单位划片,定时间、定车次、定班期、定票额,纳入客运计划,组织均衡运送。有条件的车站、港口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预售客票。

第四章 计划提报
第九条 接兵部队先遣联络人员应于每年九月中旬到达接兵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集办公室,商定新兵运输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应根据征集任务和接送兵单位提出的新兵计划,迅速编报新兵运输计划,转水路或到海岛的,要编报铁、水路接运计划,于九月二十二日前向驻局、航务军代处提出。驻铁、水路沿线军代处应及时派人到征集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部队组织整批军运运送老兵时,要于起运前十天向军区军运部或驻局、航务军代处提出运输计划,驻局、航务军代处汇总后于起运前九天,向铁路局、港航部门提出;购买客票运送时,要于乘车,船五天前向车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购票计划。

第五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军区军运部组织驻局、航务军代处和铁路局、港航部门编制本区(局)初步运输方案。
一、组织编列
每列到站要相对集中,不同方向的新老兵不要编入同一列车;使用新编列车每列人数不要超过规定人数;对一个部队在一个地区的新兵要尽量集中编列。航务军代处要对管内新兵计划按不同航区、发到港分别整理,制定出船舶使用计划。
二、编制初步运输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起运期限内,组织均衡发运。
(二)根据本区(局)具体情况,综合选择运输方式,合理安排铁、水路衔接和中转换乘。
(三)先安排区(局)内的运输,后安排出区(局)的运输。
(四)局间要互通情况,组织好新编列车、船舶的循环使用。
(五)要依据铁、水路干线运输计划通盘安排短途接运和中转换乘等工作。
三、初步运输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输送总人数、列数、车数、船数;新编列车的列数、车数、定员,抽调客船艘数、客位;新编列车、抽调客船循环使用计划;选用旅客列车、客运班轮的日期、到站或到港、人数;预留车厢的车数、舱位、人数、到站或到港的计划;铁、水路接运,短途接运计划等。
初步运输方案编成后,铁路、航务部门和有关军代处要汇总成完整系统的资料。同时还要准备好与外局、军代处交接的中转换乘资料等。
第十三条 每年十月上旬,由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军交部联合召开全国新老兵运输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统一调整平衡、审定新老兵运输方案。
一、听取各局(或各军区)编制初步运输方案的情况汇报。
二、调整并确认各局选用的始发或通过旅客列车、客轮,预留车厢、舱位计划。
三、协调限制区段的运力安排。
四、局间交换通过、中转、到达计划(具体方法由总后军交部确定),逐批落实中转换乘计划和铁、水路接运计划。
五、确认现有旅客列车、班轮变更停车、停靠地点和时分。
六、协调局间新编列车和跨局(军区)船舶循环使用计划。
七、提出落实准备工作的各项要求。
会议调整平衡确定的运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部署下达有关单位执行。新兵运输方案,由省军区将始发、中转计划下达送(接)兵单位;老兵运输方案,由军区军运部下达军、师。
第十四条 接送兵单位和各部门要以全国新老兵运输方案为依据,通盘安排各项工作,确保按运输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动计划。
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新兵运输由省军区,老兵运输由军、师,于起运日期十天前向装载铁路局、航务军代处提出,军代处视情予以核准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六章 行李托运
第十五条 各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在老兵退伍运输期间,对老兵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书籍等,铁路、水路准予免费携带三十五公斤,公路准予免费携带二十五公斤。
超过免费携带重量部分,按整批军运办理的凭部队团以上机关介绍信,购买客票走的凭退伍证,于乘车、船三至五天前办理行李托运。在三十五公斤以内的(公路段可增加十公斤)托运费凭收据由原部队按实报销,超过此重量部分的托运费由老兵自理。
公路、水路按现行规定计算运费,铁路(五十公斤以内)按行李计算运费。
第十六条 托运行李量较大的车站、港口,有条件的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集中办理托运,部队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托运手续要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老兵乘坐车、船不准携带自行车、缝纫机、家俱、木料等大件物品。随身携带和托运的行李严禁夹带武器、弹药和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部队要对老兵行李进行点验。托运行李,由部队负责检查,团以上机关盖章施封,车站、港口凭部队的施封条,免检托运。发现携带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严肃处理。危及运输安全时,要追究部队和当事者责任。
托运的行李除拴挂铁、水路货签外,在行李包装外面标明发、到站、港,发、收货人姓名和详细地址,并注明“老兵行李”字样。
第十八条 各车站、港口对老兵行李应优先装运,及时中转。要严格按铁、水路行包运输办法办理。行李托运量和中转量较大的车站,要根据行李运量,加挂行李车。中转车站、港口要加快中转作业,不得积压,做到人到行李到。
行李到后,老兵尽快取走。车站、港口对老兵行李不收保管费。

第七章 运行组织
第十九条 接送兵单位应于起运日期五天前到始发车站、港口的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理乘车、船手续。始发分局军代处或车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按运输方案与接送兵单位核对确认始发和中转计划。对整批军运,乘坐客车的,与运输方案有变化时,始发分局军代处要提前通报中转和到达分局军代处;无变化时可不通报,均按运输方案组织实施。乘坐新编客车(开行军用车次)的,分局军代处间要按运输方案进行核对,认真掌握运行。铁、水路接运中,先铁路后水路的,始发分局军代处通报到达分局军代处,到达分局军代处通报换装港航务军代处;先水路后铁路的,始发航务军代处通报到达港航务军代处,到达港航务军代处再通报换装站所属分局军代处。购买客票走的,由始发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在落实始发计划后,直接向中转站(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联系通报。
第二十条 部队应严格按下达的中转换乘计划组织中转,不得擅自变更中转日期、地点和车次、班期。部队应及时派出先遣联络人员,按始发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通知的内容到中转换乘站、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联系中转换乘事宜,安排食宿和短途运输。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军代处和铁路、港航部门应严密组织,确保按计划组织运行。如发生问题,各部门应密切协同,积极调整,在职责范围内果断妥善地进行处理。运输情况的上报,驻局军代处和军区直属航务军代处(含)以上军交部门按“新老兵运输日报表”上报运输情况。驻局军代处和军区直属航务军代处以下部门的情况报告,由驻局军代处、军区直属航务军代处或军区确定。铁路部门按铁路规定上报发运情况和新编客车的运用情况。

第八章 途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队或接送兵单位要指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接送兵工作。组织军运整列、整船运送时,要指定列车、船舶梯队负责人。十五人以上要组织建制单位,零星的也要指定临时负责人。接送兵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军运办理的地方送兵人员和未着军装的新兵要佩带识别标志,严禁携带无关人员搭乘车、船。接送兵人员和新老兵要接受军事代表的指导,途中发生问题,要及时向车站、港口或军事代表反映。
第二十三条 接送兵人员要教育新老兵遵纪守法,开展精神文明活动。对途中违法乱纪者,沿途驻军、军事代表和接送兵干部要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妥善处置。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予以扣留,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送兵单位要安排好新老兵途中伙食,途经新线或没有军供站的区段,要准备食品。途中伙食费,粮票和有关经费要由接送兵人员统一掌管。购买客票走的,单位要负责买好车票和始发段的船票,办好行李托运。
第二十五条 军交部门和各级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要加强运输情况的掌握。中途人员上下车、船和进出站、港,凭军事代表的通报办理。
整批军运发生人员漏乘时,按军运有关规定办理。
途中人员发生伤病不能继续乘行时,车站、港口或军事代表应通知就近驻军或地方医院抢救治疗,其医疗费、伙食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危重伤病者接送兵单位要留人负责护理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章 安全服务
第二十六条 铁路、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车、船及站港设备的检修、整备工作,新老兵列车要按旅客列车配备乘务人员(每车至少一名乘务员),新编列车要尽量接入有上水设备的线路,要按旅客列车接送程序办理,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正点。
第二十七条 各车站、港口要保证新老兵优先购买客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上车、上船,优先中转换乘。凡有条件的都要为新老兵开设专用候车、船室。新老兵购票统一由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办理,或开设专门售票口。
第二十八条 铁道、交通、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要按运输方案和运输通报,严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组织好中转换乘。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新老兵运输期间,各级铁路、港航和军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新老兵运输办公室,统一组织指挥新老兵运输工作。在新老兵运输开始前,要召开电话会议或联席会议,全面部署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岗位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第三十条 运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临时中转接待机构。由民政、铁道、交通、卫生和有关部门,驻车站、航务军事代表、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派人参加,负责做好新老兵接待、中转、食宿、医疗卫生和行李托运等工作。新兵住宿,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老兵的住宿时间要酌情限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供站、接待站的领导,负责解决物资供应、新老兵食宿、抽调人员、车辆等问题、驻车站、航务军事代表要提前向军供站提出供应任务,积极帮助工作,军供站要尊重军事代表的意见,并接受他们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热爱子弟兵,帮助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困难,使新老兵顺利到达目的地。
第三十三条 新老兵运输期间,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当地驻军,在主要车站、港口和军供站,要派出执勤分队,负责维持秩序,并热情为新老兵服务。车站、港口要给执勤分队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军政部门要加强对新老兵运输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指挥。各部门要服从大局,密切配合,主动协作,要根据新老兵运输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新老兵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