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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情节在量刑中的体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鲍勇故意杀人一案的改判/满德利

时间:2024-07-12 15:3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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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情节在量刑中的体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鲍勇故意杀人一案的改判

满德利


一、案件事实
2003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鲍勇在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医药招待所,用电话同贩毒人员路宝成联系购买毒品。4日晚8时许时,鲍勇从安口镇赶至宝鸡,并随身携带菜一把,到宝鸡市经二路西头9路汽车终点站与路宝成见面,路宝成用摩托车将鲍勇带至新建路西段宝成铁路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家属院北围墙便道处,两人商讨交易毒品事宜,因赊帐问题,鲍勇与路宝成发生争执,鲍勇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路宝成头、肩、胸部等处连砍20余刀,随后拿走路宝成现金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摩托车钥匙,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和摩托车钥匙扔掉。法医鉴定,路宝成系遭受锐器砍击颈部,致右颈总动脉、气管断裂,引起急性循环、呼吸障碍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费丧葬等费用共计3755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勇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中发生争执,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鲍勇虽认罪态度尚好,但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请求,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鲍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桂英、路勇经济损失3755元。

二、有关鲍勇立功的事实和证据查证情况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鲍勇和辩护人都提出鲍勇有立功情节。经审查,确定鲍勇在一审庭审前,就在关押其的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向管教干部检举揭发了4起伤害案件,3起贩毒案件。经查证属实的为:
1、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警大队, 2004年6月27日出具的“关于鲍勇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犯罪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5月9日,刑警大队接到鲍勇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的材料,10日即对家住宝鸡市市建广局家属院和宝渭路郑铁电化段家属院的刘四、张莉英的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发现张莉英有贩毒嫌疑,对张进行了布控,当日上午,在张莉英给刘四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对张审查后,得知其毒品上线系住宝鸡市瓦场街2号楼的魏宝亮,分别查获张莉英毒品海洛因0.7克,魏宝亮毒品海洛因2.8克。涉案人员已批捕,已进入起诉阶段。
上述事实,经对渭滨区刑警大队有关办案人员核实,鲍勇同时检举的贩毒线索还有两宗,但经调查,未能查证。能查证属实的就此一宗。证实以上检举情况属实。
2、凤翔县公安局于2004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鲍勇反映案件线索的情况说明”证明,2004年5月24日接到渭滨看守所转来的鲍勇检举线索,鲍勇在检举材料中提供,凤翔县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赵树辉,在青海省西宁市逃匿。经在宝鸡市、渭南市对相关人员调查、了解,2004年7月4日刑警队在青海省西宁市将赵树辉抓获归案,该赵供述了于1998年7月13日,因琐事与其弟赵安祥发生殴斗,赵树辉持匕首将赵安详致死在逃。赵树辉的抓获使该案得以侦破。鲍勇检举线索查证属实。

三、法律规定和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鲍勇的两起检举行为,依照上述规定,分别构成了“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鲍勇预谋持刀劫取毒贩毒品,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鲍勇归案后检举刘四、张莉英贩毒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赵树辉藏匿处所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分别构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鲍勇的立功和重大立功行为未予认定而判处鲍勇死刑不当,依法改判鲍勇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建立吉林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建立吉林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21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批准设置吉林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1980年12月21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2006〕69号)的有关规定,成立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应邀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较高的理论造诣,在市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在《汕尾日报》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专家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到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市应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关单位。
  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或推荐在《中国应急管理》杂志刊发。
  第九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秘书处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