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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杨涛

时间:2024-07-23 08: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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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杨涛


  今年审计报告提到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21名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相关责任人退赔受贿金额数十万元。(<<新京报>>11月18日)
  想必人们对于1998年那场洪水还有深刻的印象,那场史无前例的特大洪水,给我们国家造成损失达1666亿,人员死伤达到三千余人,国家为灾区下拨抗洪资金达到22亿。在与洪水的抗击中,我们也深切地感受到加强长江堤防建设的重要性,长江堤防就是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在洪水过后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堤防建设,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对于这么重要的建设项目,腐败分子居然“好了伤疤忘了痛”,将其贪婪的手伸了进来。李金华审计长在今年6月23日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做《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指出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存在的严重问题时说,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存在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等问题。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可想而之,如果这样的堤段遇到如果98年那样的特大洪水,就会如同当年的被朱榕基斥之为“豆腐渣工程”的九江堤段一样,一溃千里,后果不堪想像。
  所以,严厉惩治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跟抓好堤防建设的质量同等重要。如果不严厉惩治其中出现的腐败,那么不仅国家的财产被腐败分子中饱私囊,更重要的是在腐败的侵蚀下,各种偷工减料的事件就会不断地发生,堤防的质量就失去了保障,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将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痛。
  但是,有关部门对堤防建设中出现的腐败的惩治的力度却不能让我们感到严惩的决心。来自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消息称,长江委党组根据受贿数额等情节,对涉及到的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分别作出了相关处理决定:其中触犯刑法的4人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10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7人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按照<<刑法>>的规定,受贿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如果说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不予追究的话,那么收受施工单位贿金1万元以上的仅仅作党纪政纪处理,而且仅仅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未免失之太轻。并且我们注意到,作出这样的处理还是在审计部门对长江堤防建设问题进行曝光后才作出了处理,那么如此的处理力度就不能不让我们对有关主管部门能否通过严惩腐败从而坚守我们的“生命线”感到担心。
  古人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要说的是“千里之堤,更溃于腐败”。惩治腐败对于保护“生命线”如此重要,容不得我们半点懈怠与纵容,因为能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毕竟还是少数,如果我们不能对暴露出来的腐败分子进行严惩以震慑其他潜在的作案人,我们的“生命线”恐怕真正要一溃千里。所以,必须严厉惩腐才能坚守我们的“生命线”!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规程,确保社保专户平稳移交、安全高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计息基金,其保值增值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银行提出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由社保专户开户银行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可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的基金结余数量和期限的建议;财政国库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的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地方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制度及运作机制,在确保基金支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四、合理归并社保专户。在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核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着社会保障基金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问题。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做好社保专户的清理、归并、开设等账户管理工作。省、市级社保专户设置在5个以上的,2012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5个;县级社保专户设置在3个以上的,2012年年底前原则上要精简归并到3个,并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按政策规定计息。同一家商业银行只允许开设一个社保专户。今后随着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推进,还要进一步精简社保专户数量。目前开设社保专户在上述规定个数以下的,不再增加社保专户数量。

  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内已开设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该专户撤销;未开设该专户的,不再开设。该专户撤销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拨入社保专户,分账核算。

  五、清理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自1999年设立社保专户以来,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外,一些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也纳入社保专户管理。为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进一步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今后除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含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再通过社保专户转拨。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本级管理的社保专户进行清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消化专户内结存的不再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建立社保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完整和安全;要加快建立社保专户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尽快实现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的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保专户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国库司反映。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等


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8]235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纠风办、民政厅(局)、工商局、编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资委、法制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

民 政 部

工 商 总 局

中 编 办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法 制 办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
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照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规范工作范围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等负责,排在前面的部门负牵头责任,下同)
二是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工商总局牵头)
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国务院纠风办牵头)
二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财政部牵头)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国务院纠风办、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是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国资委牵头)。
四是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四、实施步骤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意见下发后开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活动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进行总体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有的责成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国务院各牵头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快组织制订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法规,推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都要组织将情况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及时进行总结,向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要做好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信息和情况通报等总体组织工作;民政部、工商总局、中编办、人民银行、国资委、法制办、财政部等牵头部门,要针对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及时组织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指导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既要对本部门及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也要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按照要求和部署,搞好自查自纠,整改有关问题,加强自身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