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查查国家机关在商业广告中责任如何?/杨涛

时间:2024-06-17 13: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查查国家机关在商业广告中责任如何?

杨涛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新京报》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因此,商业广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无疑是违法的。但是,据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近一时期,却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这个《紧急通知》,是及时的也是有必要的。
然而,所谓广告者,广而告之也,即要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让公众知晓。因此,不法商人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可能总是藏着掖着,总是在地下状态活动,是有可能暴露在国家机关面前的,公众也可能向广告涉及的国家机关咨询或举报,因此可以说相当一部份这种商业广告是可能为国家机关知晓。那么,国家机关既然有可能知道有这种商业广告的存在,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种商业广告泛滥的背后,有无有关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失职甚至纵容的因素呢?
可能引起我们怀疑的不正常的情形有:一是在这种商业广告的背后,有无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与不法商人的不正当的利益关联或交易,这种商业广告的存在是经过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的默许;二是在这种商业广告的背后,有无国家机关本身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中央党政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还在变相地从事商业活动,打着国家机关旗号的商业广告的广告主本身就可能是这些国家机关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
当然,上述的怀疑只是猜测而已,但是,这种猜测本身就表明了不简单看待问题的态度,笔者是希望大家对这种商业广告的泛滥的成因多作思考,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其真正的原因。同时,提出这种猜测,有关国家机关如果能借此次工商部门查处不法商业广告的东风,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监督或自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找出不足,清查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廉政建设不无裨益。如果笔者提出的猜测并不存在的话,也可藉此向公众及时公布说明国家机关与这些不法商业广告之间并无关联,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
当然,要对笔者的这种猜测进行证实或证伪,单单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动是远远不够的。相关国家机关的联动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被不法商人盗用了名义的有关国家机关要自觉行动起来,深入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改正存在的不足;其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出击,查查这种商业广告的背后到底有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以此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城镇内的个体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下岗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范围之内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
缴纳8%。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由管辖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代为收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办费用,由财政部门从收缴的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
例拨付。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收入较少或歇业无收入,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或不缴。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为参加保险人员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随时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八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辽宁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参保人员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同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保险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结束在本市个体经营,或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迁入外省、市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亦可转移到重新从业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保险期间升学、应征入伍,其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不参加养老保险或无正当理由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个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持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由所在地的区、街退休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并执行本市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内合作的愿望,确信这种合作关系的发展将会促进双方间的相互了解,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联系。为此,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两国文化、科学、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匈牙利科学院之间在签订直接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促进在教育领域内的合作,支持这方面的经验交流与信息交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优先发展在应用学科和技术学科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

  第五条 缔约双方相互承认高等学校的学历、文凭、学位、学衔和职称。为此,双方将积极创造条件,另行商签有关协议。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促进发展汉学和匈学,鼓励本国的高等学校和专家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化和历史,并支持这些领域内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为此,相互提供有关资料和文献,并互派语言和文化方面的教师。

  第七条 缔约双方互派高级学者、专家到对方的高等学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进行短期讲学或参加学术活动。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在文化和艺术领域内的合作。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接待文化和艺术专业人员、文艺演出团体和单独表演艺术家来访并组织演出,举办艺术和其它方面的展览,促进互相放映对方国家的影片以及上演对方国家的戏剧和音乐作品,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的翻译和出版,促进文化机构和文艺创作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支持商业性的文化交往。

  第十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的合作,鼓励交换专业杂志、书籍和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卫生领域内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协助和支持两国广播、电视、通讯社、报社和新闻记者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中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匈牙利国家青年和体育运动委员会之间的全面合作。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匈牙利国际文化学会之间的合作。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支持旅游事业领域内的合作,支持旅游者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活动、联欢节、科学和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为相互派遣的人员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开放和使用科学和文化机构、图书馆以及档案馆。

  第十七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制定一定期限的执行计划及其财务条件。执行计划的谈判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进行。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在布达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贝 尼
    (签字)                (签字)